核心内容:作为公司的经理,以公司的名义为个人提供提供担保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,若第三人是善意的该担保还是有效的,但如果该第三人非善意的,公司是不承担该债务的
一、案情简介2004年2月9日,万案县李某(农民)与刘某、郭某、曾某(三人均系国家公务员)签订一份书面《合伙协议书》,约定四人共同开办一合伙企业毛竹拉丝厂,每人各占